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勞動合同用工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結合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勞動合同用工人員,是指學校因工作需要招用的與學校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勞動合同的全日制勞動用工人員。
第三條 勞動合同用工人員的招用,應執行“公開操作、競爭上崗、擇優錄用”的原則。
校內用工部門原則上不招用與本部門工作人員有親屬關系的人為勞動合同用工人員。
第二章 崗位設置和招用條件
第四條 學校勞動合同用工崗位主要設置在具有相應專業背景和技術、技能要求或向師生員工提供公共服務的崗位,包括會計、醫師、教務員、圖書信息咨詢員、網絡管理員、實訓員、實驗員、藥劑員、護士、水電維修工、駕駛員、設備維修工、圖書管理員和宿舍管理員等崗位。
第五條 勞動用工招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身體健康,能勝任崗位工作需要;
(二)年滿18周歲,其中男性年齡不超過50周歲,女性年齡不超過45周歲;
(三)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工作態度好,責任心強。
第六條 勞動用工崗位及資格要求
(一)A 類崗位主要為特殊專業崗位,其招用資格須具備第一項和后二項之一:
1. 具有相關專業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以上學歷,年齡在 30 周歲以下;
2. 具有相關崗位的從業資格或執業資格;
3. 符合相關崗位的其他要求。
其中具有相關崗位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其學歷和年齡條件可適當放寬。
(二)B 類崗位主要為工勤技能和公共服務崗位,其招用資格應具備第一項和后二項之一:
1. 具有在本崗位或相近崗位工作 3 年以上的經歷或具有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
2. 具有與所從事崗位一致的執業資格(技能資格)或從業資格;
3. 符合相關崗位的其他要求。
(三)勞動合同用工 B 類(工勤)崗位人員在具備以下條件情況下,可申請調整為 A 類(專業技術)崗位聘用:
(1)具有良好的工作作風,遵守校紀校規,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
(2)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年度考核均為合格以上,且近三年至少有一年考核結果為優秀;
(3)聘用在會計、醫師、圖書資料等專業技術輔助崗位工作滿一年;
(4)具有相關崗位專業本科學歷或相關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第三章 招用程序
第七條 校內用工部門在部門編制許可的條件下,確因工作需要,需要招用勞動合同用工人員的,每年 6 月份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學校研究批準后,組織公開招用。
第八條 招用勞動合同用工人員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用工部門向人事處提出用工申請,說明理由、崗位職責及條件等;
(二)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用工計劃;
(三)人事處公布招用崗位、條件;
(四)申請人攜帶相關證件報名,人事處進行資格審查;
(五)人事處組織考核工作組(由用工部門、紀檢及其它相關部門人員組成)對申請人進行考核,考核可采取面試、筆試、實際操作等形式;
(六)根據考核結果確定擬招用人員(同等條件下,本校教職工的配偶、子女可優先錄用)。并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批準;
(七)訂立勞動合同,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被錄用的勞動用工人員在簽訂合同時應提交身份證、畢業證、失業證、婚育證明、社保手冊以及其它相關證件或證明等。
第四章 勞動合同
第十條 學校與勞動用工人員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即行終止。用工部門認為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向人事處提出申請。經勞動者和學校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合同即自行終止。
第十二條 試用期的約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勞動報酬與社會保障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用工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巢湖市最低工資標準。學校建立勞動報酬正常增長機制。勞動報酬由崗位薪酬、薪級薪酬、考勤薪酬和績效薪酬四部分構成,其中前三部分按月發放。
(一)崗位薪酬:根據崗位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確定;
(二)薪級薪酬:根據在校工齡確定;
(三)考勤薪酬:根據每月實際出勤情況發放;
(四)績效薪酬:根據年終考核結果發放,考核合格者按其一個月崗位薪酬標準發放。
第十四條 勞動合同用工人員的各類社會保險由學校和本人按巢湖市有關規定繳納,自試用期滿開始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其中單位繳納部分由學校承擔,個人繳納部分由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學校不安排勞動合同用工人員住房。
第六章 管理與考核
第十六條 學校對勞動合同用工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按照嚴格審批手續、公開擇優錄用、規范合同管理的用人原則,實現管理規范化和制度化。
第十七條 校內用工部門應在每年年末對本部門的勞動合同用工人員進行年度考核,考核工作由用工部門根據學校勞動合同用工人員年度考核有關規定組織實施,考核結果應及時報送人事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用工人員享受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如確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的,勞動者應服從安排,用工部門事后應為其安排調休,調休時間原則上安排在寒暑假。
第十九條 用工部門應當對勞動合同用工人員進行考勤考核,考勤考核結果作為薪酬發放的依據。考勤管理及待遇兌現按照學校教職工考勤管理等相關規定執行,考核辦法由用工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報人事處批準備案。
第二十條 勞動者因本人原因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七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用工部門可根據需要對用工人員進行素質提升及能力培訓。在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并報學校批準后,聘用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上的人員可申請報考在職不脫產學歷學位進修,原則上應申請報考與本崗位工作相關的專業,相關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聘用在工勤、公共服務崗位上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安排相關職業技能培訓。
第八章 崗位激勵
第二十二條 鼓勵勞動合同用工人員在工作崗位上提升學歷層次和工作技能,根據類型予以激勵,具體如下:
(一)聘用在A類崗位的人員,具有本科學歷的,工資予以提高200元/月;聘后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工資予以提高300元/月。滿足第六條第(三)款學歷或職稱條件,由B類崗位調整至A類崗位聘用的人員,不再因同一條件享受本條款激勵。
(二)聘用在B類崗位的人員,具有專科學歷,或初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中級工資格,工資予以提高100元/月;具有本科學歷,或取得相應崗位高級工資格的,工資予以提高200元/月;聘后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工資予以提高300元/月。
以上各項激勵就高享受,不累加。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校人事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巢湖學院勞動合同用工管理辦法》(校字〔2013〕72 號)《巢湖學院勞動合同用工管理補充規定》(校字〔2016〕225 號)自行廢止。

